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措施
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措施
(2020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依据《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措施>》(人社部规〔2017〕6号),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个人经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配合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可以向中国都市规划协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第三条 在具有城乡规划体例资质的单元从事城乡规划体例、咨询等专业技术事情的人员,凭据资格证书申请注册并取得注册证书,作为城乡规划执业资格的凭据。
其他机构事情的人员,可以凭据资格证书申请注册,取得注册证书。
从事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研究事情的国家事情人员,可以凭据资格证书申请挂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挂号证书》。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体例的城镇体系规划、都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乡村规划的结果,必须由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签字。
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城乡规划师只能对其注册单元的规划结果行使签字权。
第五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在其本人的事情单元管理注册申请,禁止以任何形式出租出借注册证书。
为注册规划师提供虚假证明的单元,一经查实,向规划资质主管部门反映。
第六条 中国都市规划协会建立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委员会,卖力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注册管理事情,其服务机构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都市规划协会秘书处。
凭据需要,中国都市规划协会可以商请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对注册事情进行核查。
第七条 中国都市规划协会卖力建立和管理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系统。
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注册等相关业务均应通过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系统申请。
中国都市规划协会定期向社会公示注册情况。
第八条 取得注册证书的注册城乡规划师,应当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九条 个人在取得资格证书后,可以申请初始注册。
取得资格证书三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其超出三年的时间部门必须切合继续教育尺度的要求。
第十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提交以下电子质料:
1.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申请信息;
2.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的编码页和照片页;
3.与所在事情单元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
5.申请人所在事情单元在初始业务申请期间缴纳的不少于三个月连续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初始注册,按以下法式管理:
申请人在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系统上提出初始注册申请,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初始注册申请信息,经其所在单元审核相关质料后上报;
中国都市规划协会卖力对报送质料进行审核,并对切合条件的质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发表注册证书。
第十二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内,或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申请延续注册。
过期未申请延续的,暂停注册执业资格。
第十四条 申请延续注册应提交下列电子质料:
1.申请人填写的注册城乡规划师延续注册申请信息;
2.申请人在注册期内接受的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证明;
3.与所在单元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4.申请人所在事情单元在延续业务申请期间缴纳的不少于六个月连续的社会保险证明。
第十五条 申请延续注册按下列法式管理:
申请人在全国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系统上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并填写延续注册信息,经其所在单元审核后上报;
中国都市规划协会卖力对报送质料进行审核,并对切合条件的质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换发注册证书。
第十六条 延续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变换注册
第十七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只能注册于受聘的一家事情单元;涉及变换注册业务时,注册城乡规划师本人应提出申请变换注册。
第十八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在注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申请变换注册:
1. 与原单元解除劳动合同且应聘于另一家单元执业;
2.所在单元发生重大变化,如破产、重组等;
3.在注册有效期内退休且所在单元不再聘用;
4.所在单元名称变换。
第十九条 申请变换注册应提交下列电子质料:
1.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变换注册申请信息;
2.申请人调出单元开具的离职证明。调出单元名称变换,还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变换证明;
3.与调入单元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4.申请人所在事情单元在变换业务申请期间缴纳的不少于三个月连续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第二十条 申请变换注册,按下列法式管理:
1.申请人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变换注册申请
2.调入单元审核并上报;
3.中国都市规划协会卖力对报送质料进行审核,并对切合条件的质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换发注册证书。
第五章 注销和取消注册
第二十一条 注册城乡规划师本人可以申请注销注册,由中国都市规划协会审核后予以注销。
注销后申请重新注册,注销期内时间必须切合继续教育尺度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注册证书有效期到期,或注册城乡规划师与注册单元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注册城乡规划师未及时完成延续注册的,相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将自动暂停。
自动暂停后申请注册的,原注册周期和暂停期内时间必须切合继续教育尺度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经查实,注册城乡规划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由中国都市规划协会取消其注册,并通告将其证书作废:
1.完全丧失民事行动能力的;
2.死亡或者失踪的;
3.违反国家相关执法规则,在都市规划具体执业行为中有严重过失并造成严重后果,受到相应处置的;
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5.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
6.凭据有关规定,应当取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取消注册按下列法式管理:
1.用人单元、行业组织或者有关单元及个人提出申请;
2.有关单元,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注册管理机构或原批准注册的注册管理机构对陈诉的有关事实进行核实;
3.由中国都市规划协会对拟批准取消的决定进行10个事情日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通告取消其证书。
取消注册涉及第二十三条3至6情形的,处置结果还应见告本人。
第二十五条 自注销注册或被核准取消注册之日起,相关人员不得再负担城乡规划执业事情。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证书取消后3年内不予重新注册。
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取消注册证书后不再予以重新注册。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内,相关人员可以向中国都市规划协会进行申诉。
第六章 注册类型转换
第二十七条 因事情单元变换,注册城乡规划师所从事的城乡规划相关技术事情性质发生变化,需要转换注册类型,应当申请注册类型转换。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类型转换应提交下列电子质料:
1.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类型转换申请信息;
2.申请人调出单元开具的离职证明。调出单元名称变换还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变换证明;
3.与调入单元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4.申请人所在事情单元在注册类型转换业务申请期间缴纳的连续三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按相关人事规定,调入单元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应当提供人事关系所在单元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事情证明。
第二十九条 申请注册类型转换,按下列法式管理:
1.申请人填写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类型转换注册申请信息;
2.调入单元审核并上报;
3.中国都市规划协会卖力对报送质料进行审核,并对切合条件的质料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后换发注册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措施由中国都市规划协会卖力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措施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的《注册都市规划师注册措施》同时废止。
来源:中国都市规划协会网站